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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爱英与宋双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英,宋双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90号原告:田爱英,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确认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双剑,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MYH1W。负责人陶东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岩,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英诉被告宋双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爱英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