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建树、王彦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齐建树,王彦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82号原告: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邮政路58号。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营,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齐建树,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王彦财,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建树、王彦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0元,以上共计160元,由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