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程峰、唐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程峰,唐秀峰,韦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黄程峰,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唐秀峰,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璐颖,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程峰与被执行人唐秀峰、韦璐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122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16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秀峰、韦璐颖所有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上岭小区房地产,因另案本院已组织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已经处理完毕。被执行人韦璐颖系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第五小学教师,有固定个人工资收入,该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逐月扣留每月1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偿清。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逐步得到实现。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2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