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与张红林、王利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张红林,王利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997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住所地陈仓区天王镇伐鱼村*组***号。经营者:庞宝勤,男。被告:张红林,男。被告:王利娟,女。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与被告张红林、王利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宏泰铝塑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