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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于祥、李玉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于祥,李玉学,李冰,林红,李江元,任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被执行人:于祥,男。被执行人:李玉学,女。被执行人:李冰,男。被执行人:林红,女。被执行人:李江元,男。被执行人:任淑荣,女。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于祥、李玉学、李冰、林红、李江元、任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祥、李玉学、李冰、林红、李江元、任淑荣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