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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殷桂全、殷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桂全,殷波,楚翠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64号申请人:殷桂全,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圣洁,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芬,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殷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楚翠红,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殷桂全与被申请人殷波、楚翠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殷波、楚翠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殷刚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澄海一路7号1单元704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殷桂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殷波、楚翠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殷刚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澄海一路7号1单元704户房产一处。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洪伟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