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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张大治、赵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张大治,赵功文,韩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619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路。负责人孟战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郭连红,该社职工。被告张大治,男,1977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芳,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赵功文,男,1948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韩志刚,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张大治、赵功文、韩志刚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即1422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