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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朝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朝明,林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朝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秀珠,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朝明、林秀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58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朝明、林秀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和滞纳金共109387.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01月0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朝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扬子牌小汽车一部,但因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案款109387.29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