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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成与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与北三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维东,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上诉人安徽新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清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