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方妍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方妍妍,姚卫,吴映华,兰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被执行人:方妍妍,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姚卫,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方妍妍之夫。被执行人:吴映华,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宁国市汪溪初级中学职工。被执行人:兰传荣,男,1973年2月5日出生,畲族,住宁国市。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妍妍、姚卫、吴映华和兰传荣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做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