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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学海与杨茂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海,杨茂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842号原告:罗学海,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义乌市。被告:杨茂祥,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罗学海与被告杨茂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学海、被告杨茂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学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租人民币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被告达成租房协议,约定将被告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迎宾街30号1-3层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另被告承诺院前搭建约100㎡的钢棚给原告一并使用,但被告以房屋新建成,没有资金为由,要求原告先付租金55000元整,包括1-3层租金50000元加棚5000元。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但被告的钢棚在搭建的过程中,由于系违章建筑受到政府部门的阻止没有建成。被告当时口头答应钢棚的5000元租金会在房租到期后和押金一起退还,但在租房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反悔。现钢棚两间并没有实际出租给原告,所涉的5000元租金理应退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杨茂祥辩称,一、搭建钢棚的费用20000多元,我自己也出过,当时跟原告口头协议说原告租赁三年的话租金是可以退的,但原告实际只租一年。对于搭建搭棚的5000元是要退的,之前我跟原告哥哥商量好了,损坏的东西要赔掉、卫生要搞好后再退;二、租房协议中有明确说明,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让房屋恢复原状,不得延期,乙方在租用期间对房屋的门、窗、墙面、地面及水电卫生设施造成损坏的,须在租房期满前负责恢复原样。就原告对于房屋造成的损坏我方有照片为证,且归还的房门钥匙也不齐全,故我方将门锁更换,共更换6把门锁,费用为990元;三楼厨房里油烟机不能使用,已更换,更换费用为660元;三楼厕所一个马桶损坏,更换费用为1180元;共计2830元。原告在承租最后一个月4月份的水、电费未交,同时也未归还用于缴费的银行存折;三、原告在搬离房屋后,卫生一塌糊涂,尤其是厨房及卫生间,我方要求卫生打扫一下,但原告方未来理会。我方夫妻两人加一名清洁工,三人打扫三天才将其承租方遗留的垃圾清扫出去,但是一楼的厕所再怎么打扫也恢复不了原先的清洁,有照片为证。未算我夫妻两人的费用,仅雇来的清洁工费用为150元/天,三天为450元;四、对于以上费用,我方与原告方沟通协商过,让其房屋破损进行修复,但承租方提出他们不来修复,可以相对作出补偿。故双方协商退还其押金5000元,将钢棚的租金作为其补偿我方损失的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及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原告提供的支付宝缴费回单,虽系原告2017年4月15日所支付的电费,但该费用实际系2017年3月份抄表周期内所产生的用电费用。对被告提交的押金收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金东区文宾家电商场购物凭证、销货清单、金华市傅村镇振飞水电五金店收据、照片原告有异议,认为厕所的坐便器原告方只是把盖子坐坏了,一个盖子不可能花一千多元,对于油烟机和门锁是被告方自行更换的,与原告无关,对于房间卫生认为在原告方离开时都基本上都搞得差不多了,不可能像被告方说的搞三天才搞好。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4月11日,原告罗学海(乙方)与被告杨茂祥(甲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乙方利用甲方1、2、3层的房屋加棚两间用于开网店;房屋年租金伍万伍仟元整。租用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乙方在租用期间及时交清水电费,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5000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55000元及保证金5000元。因合同中涉及的棚屋两间,在搭建过程中系违章建筑,受到政府部门的阻止没有建成,遂没有使用。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因未使用棚屋的租金5000元。而被告认为原告在腾房后房内卫生脏乱,且损坏了一些物品,要求扣除原告对被告房屋内造成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并在交清水、电费及卫生清理费后再退还剩余的租金。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协议不成,遂成讼。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损坏了一个马桶盖、丢失一本存折、丢失几把钥匙、如查明确实未交的水电费进行交纳,对以上这些费用愿意赔偿。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5月1日退回原告方保证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认可其损坏了一个马桶盖、丢失一本存折、丢失几把钥匙、如查明确实未交的水电费进行缴纳,愿意在扣除在以上损失后再退还剩余租金。对于被告主张因丢失钥匙而对锁芯锁体一同更换系对损失的扩大化。对于被告更换了坐便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首先不明确更换的坐便器是否与损坏的坐便器为同一型号,经济价值是否相当,其次马桶盖的损坏是否需要更换整个坐便器有待考量。对于被告主张更换油烟机产生的费用与更换坐便器同理。对于未交的电费,按照规定,四月份支付的系三月份抄表周期内产生的费用,庭审中原告愿意按照三月份产生的电费313.12元支付四月份的费用;对于未交的水费,被告在庭后向本院提交凭据证明2017年1月至4月产生水费679元,因原、被告之间的水表系同一水表,无法证明双方各自的用水量,故本院酌定双方各半负担。综上,经审核,本院酌定原告给被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000元。故被告在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剩余租金3000元退还给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茂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学海房屋租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学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学海负担10元,由被告杨茂祥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