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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春霞与巩义市福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霞,巩义市福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449号原告:姚春霞,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福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男,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姚春霞与被告巩义市福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春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春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春霞负担。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