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王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东。被执行人王利国。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与被执行人王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国长期下落不明,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立国持有的在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的3000000.00元股权予以了轮候冻结,但上述被轮候冻结的股权又因被执行人王立国存在其他未执行案件而被其他法院和案件先行多次查封、冻结。本院经多次网络查执行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利国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刘晓东对上述本案执行不能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晓东发现被执行人王利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