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521号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路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51474L。法定代表人:卢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明,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重庆天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