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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崔杰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235号原告崔杰,男,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崔杰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经崇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杰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