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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某2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2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2,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高某,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2及辩护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2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HXX**小型轿车沿本区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6.1km处,因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向行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曹某2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曹某2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2弃车逃逸,后于2017年3月18日0时30分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曹某2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2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1、俞某、沈某某、吴某、陆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工作情况,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仅一小时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且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曹某2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2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2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审 判 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