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梅海仙、张根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海仙,张根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192号申请人:梅海仙,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张根土,男,1951年6月1日出生,畲族,住武义县。申请人梅海仙、张根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张根土欠申请人梅海仙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共计59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梅海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申请人张根土未按约定履行归还义务,则申请人梅海仙有权就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