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苗任金与于占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任金,于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苗任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于占江,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于占江已按照(2013)二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苗任金与被执行人于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