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晓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晓丹,林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017号一单元18楼A室。法定代表人:林向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晓丹,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一审被告:林向荣,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晓丹、一审被告林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珠海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