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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建平与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平,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爱民,赵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65号之二原告:尹建平,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燕,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东丰美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谷建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广,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宋爱民,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振华,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尹建平与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冀0208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宋爱民价值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宋爱民价值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原告尹建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