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长青、陈小党与尚仕名邸物业服务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陈小党,尚仕名邸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786号之二原告:王长青,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陈小党,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与陈小党系夫妻关系),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尚仕名邸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尚仕名邸*期院内。原告王长青、陈小党与被告尚仕名邸物业服务中心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否则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尚仕名邸物业服务中心,未能提供该被告的确切信息,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长青、陈小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莉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