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韦丽园、韦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园,韦某,韦志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韦丽园,女,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某,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志奋,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丽园与被执行人韦某、韦志奋关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韦志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韦某、韦志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韦某、韦志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9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某、韦志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