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志坚、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坚,刘敏,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志坚,男,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刘建,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黄志坚与刘敏、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柳州市柳邕路227-1号兆兴园24栋1单元4-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