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商劲松与李世杰、徐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劲松,李世杰,徐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商劲松。委托代理人李浩,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世杰。被执行人徐秀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商劲松与被执行人李世杰、徐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秀春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24号(1--1/1-1)(建筑面积160.13平方米)的房屋。后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李世杰、徐秀春于2016年3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商劲松借款本金利息80万元;二、如李世杰、徐秀春逾期给付商劲松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则向商劲松加付利息8.8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60元,保全费人民币4780元,由李世杰、徐秀春承担。调解书生效后,李世杰、徐秀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商劲松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依法委托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辽世信房评字[2016]第2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9511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52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辽0103执8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华夏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评估总价下浮30%即106610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甘茂怀以起拍价竞得此处房产。本案所涉及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24号(1--1/1-1)(建筑面积160.13平方米)的房屋归甘茂怀(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15号4-5-3,身份证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行人徐秀春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24号(1--1/1-1)(建筑面积160.13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甘茂怀(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甘茂怀时起转移。二、甘茂怀(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