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在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峰,杨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30号申请人李在峰,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消防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真,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医院退休职工,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在峰与被执行人杨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在峰偿还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杨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在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杨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在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在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