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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照华与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照华,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柏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07号原告:许照华,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门大街115、117号。负责人:张柏林。被告: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6号F-2-6室、F-2-7室。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被告:张柏林,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许照华诉被告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许照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38元由原告许照华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