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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显平与潘兴平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平,潘兴平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336号原告:张显平,男,现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学,曾用名赵学忠,男,现住四川省青川县,系原告女婿。被告:潘兴平,男,现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显平诉被告潘兴平互易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显平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显平负担1900元,被告潘兴平负担1000元。审判员  严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