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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斌辉、李晓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斌辉,李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斌辉,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晓芳,女,1980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钟斌辉与被执行人李晓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璞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