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3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系桦川县新城信用社主任。被告:徐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智慧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人民陪审员 孙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