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65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文学与邹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5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刘文学,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邹德树,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德树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兴盛街房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房屋,及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民安街房屋,共三套;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德树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六个银行账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