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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淑卿、姜海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卿,姜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808号申请人陈淑卿,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海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强的银行存款2634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