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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迪辉与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迪辉,李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543号原告:姜迪辉,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华,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迪辉诉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迪辉及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迪辉承担。审 判 长  杜正涛人民陪审员  陶展鹏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红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