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迪辉与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迪辉,李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543号原告:姜迪辉,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华,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迪辉诉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迪辉及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迪辉承担。审 判 长 杜正涛人民陪审员 陶展鹏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红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