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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树燕、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树燕,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树燕,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A座148室。法定代表人:施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