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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白建英申请执行陈利华、陆显琴、邹玉华、周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英,陈利华,陆显琴,邹玉华,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白建英,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陈利华,男,汉族,1947年5月24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陆显琴,女,汉族,1948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邹玉华,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周国军,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国军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金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