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与百色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百色职业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448号原告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那毕乡那马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伟全。被告百色职业学院,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群来坡巷***号。法定代表人廖和章。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百色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因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合同工程进行审计,本案依法扣除鉴定期间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3日至2007年5月3日,原告分别同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合同书》,承接被告大院内大门斜坡广场、第二板台阶及周边、饭堂综合楼周边等等三期园林绿化种植项目施工,直至施工完成,经过被告组织人员对以上三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三期的园林绿化种植项目款为909929.93元,被告至今只支付给原告项目款95000元。在三期合同项目中,被告只办理一期项目的审计,项目款也未付清。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办理余下两个项目的审计结算多年,被告未予办理。被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园林绿化项目款814929.9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14929.93元为本金,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规定同期相关贷款利率最高倍数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06年9月3日一期工程签订的园林绿化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2、二期园林绿化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3、三期园林绿化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4、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桂天辰会师建审报字[2008]第338号,证明第一期工程已经过审计,结算价为157692.39元;5、百色职业学院成立庆典活动指南,证明学校成立,有法人代表;6、庆祝百色职业学院隆重成立《右江日报》,证明被告2006年12月10日成立,合法院校;7、签证单,证明项目竣工验收的事实;8、园林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学院绿化工程),证明承包方完成工程量,报给被告方,时间2008年6月26日;9、文件送达签收单、请款函、欠款统计单,证明原告催被告交款;10、被告打印对账的工程明细单,证明被告跟原告对过账,最后数额没有对,被告没有盖章。被告百色职业学院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书面答辩意见,亦无证据提交,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经我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案所涉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款进行审查和会计结算,南宁德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出具鉴定报告称:1、应付工程款总额为909929.93元;2、预付工程款总额为95000元;3、尚欠工程款总额为814929.93元;4、至2017年4月25日止应支付利息总额为402325.56元。庭后经本庭再次传唤,原、被告双方到庭对鉴定报告书进行质证,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园林绿化合同书》,分别是2006年9月3日、2006年12月1日、2007年5月23日,即被告大院内大门斜坡广场、第二板台阶及周边、饭堂综合楼周边园林绿化工1-3期程。三期工程均是被告发包给原告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已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完工后原告编制结算书送交被告,三份合同工程总计工程款为909929.93元,且只办理了第一期合同项目的审计,其余两期合同项目未经审计。被告至今只支付给原告项目款95000元,尚欠814929.93元,由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经我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案所涉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款进行审查和会计结算,南宁德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出具鉴定报告称:1、应付工程款总额为909929.93元;2、预付工程款总额为95000元;3、尚欠工程款总额为814929.93元;4、至2017年4月25日止应支付利息总额为402325.5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从应付价款时间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支付原告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14929.93元;二、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支付原告百色市美景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02325.56元(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另以814929.93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鉴定费28000元,共计33975元,由被告百色职业学院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兰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