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改丽与刘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丽,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改丽,女,1973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永红,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改丽与刘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