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涂江玉刘佳与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佳,涂江玉,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江玉,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7幢1-28、36、37、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51131X。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佳、涂江玉与被上诉人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刘佳、涂江玉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佳、涂江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佳、涂江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佳、涂江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佳、涂江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来新审判员 张泽兵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