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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爱枝申请执行陈刘忠、王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枝,陈刘忠,王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枝,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陈刘忠,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美娟,女,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王爱枝申请执行陈刘忠、王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牟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显示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房屋款十三万九千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刘忠、王美娟价值二十四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晨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