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4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XX与杨丽芬、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丽芬,李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4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XX。被申请执行人杨丽芬。被申请执行人李艳涛。关于XX与杨丽芬、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0127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丽芬、李艳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2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1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杨丽芬、李艳涛经我院多次查找,均无法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该案提交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127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朱 弋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