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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云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云江,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25日被移送滑县看守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云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云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孙云江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道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老庙乡刘户固村东头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1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1和乘坐人张某1妻子张某2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孙云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张某2无责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2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从孙云江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6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孙云江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张某2二人共计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云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云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视频光盘;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及伤情鉴定书、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孙云江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孙云江驾驶证复印件、豫E×××××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起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回执、诊断证明书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此项规定要受到惩罚。被告人孙云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此项规定,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60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四倍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云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