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万隆大厦A座801室。法定代表人:范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