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俊章、吕荣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章,吕荣梅,张兰,杨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章,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吕荣梅,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张兰(有名张金兰),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术才,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章与被执行人吕荣梅、张兰、杨术才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荣梅、张兰、杨术才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