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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节虎、刘会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节虎,刘会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897号申请人:胡节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会龙,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胡节虎与刘会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节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胡节虎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刘会龙保管并使用的久保田KX175-5型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胡节虎向本院提供其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金额5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节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并扣押申请人胡节虎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刘会龙保管和使用的久保田KX175-5型挖掘机(机号JKU*******10620)一台;二、立即查封并冻结申请人胡节虎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帐号10065**********00000035的存款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