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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洋县家畜改良站非法占地建房纠纷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洋县国土资源局,洋县家畜改良工作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行审43号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洋县武康路87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洋县家畜改良工作站,住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站长。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洋县家畜改良站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洋国土资罚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被申请人。2017年4月23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对洋县家畜改良工作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基本农田)2373.04平方米建种公猪站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47460.8元”),但对于第一项关于“限洋县家畜改良工作站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内容未自动履行。2017年4月14日,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4月18日作出洋国土资罚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被申请人洋县家畜改良站送达,但在六十日的法定申请复议期之内,申请人即催告执行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法不合,因此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洋国土资罚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