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青松与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青松,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2207号原告:韩青松,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白云,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韩青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白云(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按月息1分6计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1月9日,被告以买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为1分6,借款期限3年。现被告下落不明,手机也无法联接,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以下简称齐礼闫信用社)以本案原告、本案原告之妻王萍、本案被告、李喜梅作为共同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四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该院审理后,遂作出(2016)豫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齐礼闫信用社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月利率10.19‰,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本案被告与李喜梅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本案原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该院判决本案原告及其妻子王萍偿还齐礼闫信用社借款3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案被告及王喜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载明:今借韩青松20万元,借期3年,每月利息3200元,按月付息,每月9号为付息日,注:此笔款项共计30万元,由白云担保齐礼闫信用社发放,借期3年,其中白云用款20万元,韩青松用款10万元,其中白云所用20万元韩青松中途不得挪用,此笔款项最终由白云拿出20万元,韩青松拿出10万元向齐礼闫信用社结清。韩青松每月向齐礼闫信用社按时付息。诉讼中,原告称其与被告、邵宝娟、李喜梅、张修强都是郑州市中原区房管局的同事,被告以要用钱买商务楼或做生意为由,向其几人借款,正好其也想用点钱,被告遂让其以个人名义向齐礼闫信用社借款30万元,其个人用了10万元,另外20万元借给被告使用,齐礼闫信用社将30万元汇入其银行卡,当时其银行卡由被告持有,齐礼闫信用社汇入的30万元全部由被告拿走,后来被告又让他人向其银行卡转款10万元由其使用,齐礼闫信用社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起系其支付的,之前是被告支付的,直至2017年5月份其才将齐礼闫信用社的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据》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20万元借款,至原告起诉时,虽然《借据》中载明的2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5年1月9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青松借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自2015年1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560元,由被告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艺娜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