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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梅映与赖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映,赖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971号原告:郑梅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香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郑梅映诉被告赖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6月23日起算,计至清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22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借款22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天签订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赖香华借款22000元。借款地点顺德容桂。”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虽然《借条》上并未显示出借人的姓名,但原告持有《借条》原件,且在庭审中,原告对借条出具的过程作出合理描述,被告亦未提出抗辩该借条系向谁出具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2月9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香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梅映偿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从2017月2月9日起以2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梅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赖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周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