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雪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雪云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11号罪犯孟雪云,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雪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孟雪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濮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孟雪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魏爱红、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张某、常某、李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12月,孟雪云伙同其兄在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以2%-5%的月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为青岛万家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润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拉投资,向郑某、刘某、郭某等28人变相吸收存款159.8余万元,造成130余万元的损失。罪犯孟雪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要求参加思想课、技术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10月获得表扬共五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6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次、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张某、常某、李某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孟雪云提交无房产证明、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孟雪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雪云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一审 判 员 楚绍京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