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兰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9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75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3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张兰红,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京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7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张兰红在石狮市灵秀镇金某佳惠超市门口附近摊位,趁被害人汤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步步高VIVOY55A手机(价值人民币943元)。被告人张兰红于2017年3月4日在上述地点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张兰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兰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兰红另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兰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张兰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兰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