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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水平与冯美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平,冯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吴水平。被执行人冯美松。申请执行人吴水平与被执行人冯美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9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