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晒霞与舒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晒霞,舒汝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305号原告:熊晒霞,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舒汝平,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熊晒霞与被告舒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熊晒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晒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 关注公众号“”